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