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