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投资来源是市本级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级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区级的或者主要是区级的项目,由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