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二)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四)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