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计第十九条已废止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