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