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有效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领导,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自己直接领导的除外。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