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