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并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