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