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应当同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并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