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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有效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需立即就诊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先予救治。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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