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