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