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