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