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法规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