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拟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