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网站、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