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五条已修改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应当通过媒体、信函、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征求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应当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