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法律服务执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遇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服务,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一)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二)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三)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