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