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第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申请人因遭遇突发性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查认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