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电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