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