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体系第七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举办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个街道行政区划或者三至十万人口的标准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