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