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Chapter 4 保障与监督Article 30Repealed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8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