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行为第二十条已废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可以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