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服务,可以组建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按照居民居住区域划分责任片区,确定责任医生,建立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