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海上自救和船东互保业务,引导渔船编队生产,支持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非营利性渔业安全互救互保组织,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渔船、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营利性互保。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