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渔船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对渔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置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训练的普通船员,并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