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一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积极引导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转产转业,从事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行业。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在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休闲渔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