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河道、坝塘、沟渠等水利设施的保护和建设,保障梯田水源,维护梯田的自然灌溉系统。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