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的林业发展应当遵循月亮山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与月亮山生态体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自治州和从江县、榕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建设,完善梯田防护林体系。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