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