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月亮山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核心区内严格控制非维护梯田生态系统、农耕技术系统活动的建设。缓冲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实行规划许可。拓展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有关保护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