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海滩上摆卖、兜售、悬挂物品的,可以扣押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海滩堆放物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