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
(七)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