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