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