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历史建筑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被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移出保护名录;历史建筑损毁、灭失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失去保护价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移出保护名录。移出保护名录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