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没有申报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使用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