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作出贡献的捐赠人,应给予表彰。表彰的方式要尊重受表彰者的意愿。具体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