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必需拆迁台湾同胞捐赠兴建的公益性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应根据拆迁有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按原规模、用途就近予以复建,或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款项使用应符合原捐赠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