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