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