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六十五条有效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