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