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

(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