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四节 定标第五十四条有效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三)提高履约保证金;(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