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接受移送机关在案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移送的决定。决定不予接受移送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移送机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