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土地监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