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